股融贷配资炒股 时段法确认收入及案例

01引言股融贷配资炒股 不少拟PO企业的主营业务涉及到健筑设计服务、EPC业务、试验检测服务、研发服务等领域,上述业务往往采用时段法Q确认收入。 PO审核时关注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选择产出法”/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的依据及合理性。本文将结合案例对上述关注点进行分析,重点聊聊产出法和投入法的选择。 02目录 一、为什么要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 二、什么条件下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 三、如何计算时段法确认收入的履约进度? 四、履约进度的选择:产出法o投入法? 五、产出法案例 六、投入法案例...


01引言股融贷配资炒股

不少拟PO企业的主营业务涉及到健筑设计服务、EPC业务、试验检测服务、研发服务等领域,上述业务往往采用时段法Q确认收入。

PO审核时关注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选择产出法”/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的依据及合理性。本文将结合案例对上述关注点进行分析,重点聊聊产出法和投入法的选择。

02目录

一、为什么要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

二、什么条件下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

三、如何计算时段法确认收入的履约进度?

四、履约进度的选择:产出法o投入法?

五、产出法案例

六、投入法案例

一、为什么要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对于转移控制权这个概念,有以下两种情况:

·转移控制权可能是在一个时间段内发生的。例如,企业为客户提供保洁服务,按照合同约定该服务可能会持续3个月,也可能会持续1年,此时需要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

·转移控制权也可能是在一个时间点发生的。例如最常见的企业向客户交付一件产品,往往在客户

签收或者验收时表明控制权转移,此时需要按照时点法Q确认收入。

二、什么条件下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0》第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

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Q: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例如,企业为客户提供保洁服务,企业在提供保洁服务的同时,客户也享受到了企业服务所带来的

结果、经济利益。因此,上述保洁服务Q属于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例如,企业承诺将

客户的一批货物从A市运送到B市,假定该批货物在途经C市护时,由运输公司接替企业继续提供该

运输服务,由于A市到C市之间的运输服务是无需重新执行P的,表明客户在甲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

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隘,因此,该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例如,对于EPC业务,往往涉及到设计、采购设备、土建等履约过程。企业在客户管理或所属现场

施工,履约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如设备附着于场地,安装后即由客户控制且难以拆除,:若顶目

合同>终止改由其他企业继续履约,后续履约企业可在前期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履行剩余合同事项,无需重复执行前期已完成履约部分如士建施工、已发往客户现场的设备制造等,即喀户可主导使用履约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

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例如,公司提供的产品具有定制化的特点,商品具有不可替代性,且合同中约定了洋细的的款节点,公司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根据上述会计准则,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中

的任何一个即适用时段法,否则适用时点法。

三、如何计算时段法确认收入的履约进度?

在资产负债表日Q,如何计算属于该期间的收入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四、履约进度的选择:产出法o投入法?

(一)产出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Q》应用指南(2018),“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

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通常可采用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产出指标确定履约进度Q。企业在评估是否采用产出法

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考虑具体的事实和情况,并选择能够如实反映企业履约进度和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的产出指标”;"产出法下有关财务指标的信息有可能无法直接观察获得,企业为获得这些信息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这就可能需要采用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

产出法强调的是已经履约的部分对于客户的价值,即可以确定已履约的部分值多少钱。这里已履约

Q部分对于客户的价值,暗含的意思是:一个是已履约的价值需要与客户确认,得到客户的认可、

获取外部证据;另一个是客户关注已履约的价值,愿意与企业确认已履约的进度。

如果客户不关注每个阶段的履约完成情况(此时没必要与客户进行确认已履约部分的价值),而是

更关注最终整个产品或者建设工程的交付,则不采用产出法,而采用成本法Q确认履约进度。

如果已履约的部分值多少钱很难确定或者需要花费很大精力与客户进行确认,则亦不采用产出法确

认履约进度。

采用产出法,实务中通常涉及两种情况1、产品或服务内容的进度易于观测

例如,企业为客户提供铺地板服务,一共需要铺100平米的地板,当铺完20平米的面积时,履约进

度为20%,可可L以确认合同总余额20%的收入。

例如,本文后附的“数智交院”案例,其为客户提供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业务主要是交通工程建设中的建筑材料检°、施工检测、道路桥梁管养检测以及高速公路定期检心等,具体包括结构工程®、道路工程、材料试验等多方位工程服务以及智能监测、辅助材料及应用等新型业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通常约定检测内容、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公司可根据已检测的数量占总数量的百分比确认履约进度。

2、产品或服务内容的进度不容易观测

此时,需要将该项服务内容拆分成多个节点,根据每个节点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及行业惯例,赋子每个节点一定的收款比例。客户注重每个节点的履约进度,同时企业与客户确认各个节点的履约进度无需花费较大精力,因此每个节点能反映该阶段服务成果相对于客户的价值,符合产出法的定

义。

例如,本文后附的“安天利信。”案例,其为客户提供建筑设计业务,该业务涉及的规划方案初

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口文件、竣工验收报告Q等多个证据文件可以将建筑设计业务创分为多个

业务节点,且每个节点的划份依据:(上述多个证据文件)可以不用花费很多精力得到客户的确认、各节点的结算比例已进行合理设置,因此采用产出法计算履约进度比较合适。

(二)投入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投入法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通常可采用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当企业从事的工作或发生的投入是在整个履约期间内平均发生时,

企业也可以按照直线法Q确认收入。”

实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往往采用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

1、成本随着履约进度的推进而慢慢投入,投入法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地反映履约进度:2、产出法下确认履约进度有困难,或者与客户确认该进度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

3、客户主要关注的是服务或者项目整体交付后所能达到的性能效果,即客户关注最后全部履约完毕后的结果,而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已完成的工作所对于客户的价值关注度较小,客户压根不关心企业已完成的工作到底价值几何,此时没有必要与客户确认业务进度。

五、产出法案例

【产出法案例一:数智交院】

【案例摘要】

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勘察设计Q、规划咨询°、试验检测(时段法部分)、工程管理业

务、工程承包业务。上述业务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以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

·对于勘察设计业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规划咨询业务(预可研究、工可研究),公司根据过往项目实施的工作量情况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工作量划分方法,确定不同阶段的收入确认

Q比例,并以外部依据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

·对于试验检测业务和工程管理及工程承包业务,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取得业主对于已完成江作量的确认证明,并根据已完成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作为收入确认的比例。

【审核问询】

结合新收入准则规定的按时段履约法确认收入的三个条件,结合合同条款Q论证并补充说明发行人

主营业务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以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回复内容】

(一)公司主营业务按时段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财改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刀22号)及应用指南规定(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

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1、公司提供的勘察设计、规划咨询(主要为预可、工可研究)业务符合上述第三条,即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当企业产出的商品只能提供给某特定客户,而不能被轻易地用于其他用途(例败如销售给其他客户时,该商品就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

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提供该类业务服务过程中,向客户提交的都是个性化的工作成果,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在覆约过程中,如合同因客户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公司具有合格收款权。具体情况如下:

(1)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公司向客户提供勘察设计服务,以公路设计为

例,业务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境外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Q、平原高速公路、山区高速公路、滨海

软基高速公路等设计,受限于客户项目位路、地形特征、资金预算、市场定位、受众群体等因素相关服务均为相对个性化定制,设计成果无法轻易地用于其他用途,即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

(2)公司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①针对客户终止合同的情况,公司时段法”业务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情况公司](乙方)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通常针对客户或其他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作出如下约定:(或类似意思表达的

约定):

A、在合同的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甲方除应按设计

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5%~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项目工作,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合同款:如乙方实际已完成工作量价款大于已付的合同款时,不足部

B、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乙方尚末开始本

分应由甲方补齐。

针对已完成并经客户确认的阶段性设计成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有权向客户按照履约进度收取该阶段的款项;且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在参考行业收费水平的基础上确定价格并保留一定的利润空间。因此,正常履行项目收取的款项能够补偿其已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尚未完成的阶段性设计成果若合同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的,根据合同约定,公司有权主张按照实际工作量及合同对设计价格的约定获取相关报酬,补偿金额一般能达到合理毛利水平。

②针对客户终止合同的情况,在整个合同期问内有权就累计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法律效力

分析公司提供该类业务,从合同性质来看,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根据民法典Q的规定,承揽合同

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6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除公司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针对客户终止合同时的合格收款权外,《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亦为公司主张要求客户补偿其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应当获得的报酬及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

综上述,根据公司签署的业务合同条款约定,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已完成的履的部分收取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因客户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若因客户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公司基本能够按照已发生的成本及适当毛利向客户收取相应的款项,报告期内公司合同终止项目前十大项目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因客户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公司基本能够根据已完成的工作量向客户收取相应的款项,且该款项除了覆盖公司已发生的成本外还保留一定的毛利。

综上所述,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均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且该款项能够补偿其已发生的成本并具有合理利润。因此,公司勘察设计、规划咨询(主要为预可、工可研究)业务满足"时段法”中的第三项,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2、公司提供的试验检测(时段法部分)、工程管理业务符合时段法”第一项,即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1)试验检测业务(时段法部分)

公司试验检测业务主要是交通工程建设中的建筑材料检测、施工检测、道路桥梁管养检测以及高速公路定期检测等,具体包括结构工程、道路工程、材料试验等多方位工程服务以及智能监测、辅助

材料及应用等新型业务。

试验检测服务根据检测项目提供服务时间和成果不同,资产负债表日分别以经业主认定的计量单确认的金额或出具正式检测报告计算确认收入。

对于服务周期较长的定期计量试验检测项目。该类业务计费基础是工作量,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已提供的检测服务,公司根据经业主确认的工作量及收费金额确认收入。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通常约定检测内容、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公司根据委托单位要求开展合同约定内容的试验(检测)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周期向客户交付成果。

公司向客户提交检测报告,客户取得公司提供的检测服务并获取检测报告,每份检测报告均对客户具有价值。因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属于具有公信力°的产品,后续其他企业继续为客户提供服务,上述已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及形城的检测报告仍继续有效,其他企业无需重新执行公司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工作(小编:公司为客户服务一点,客户即受益一点,检测多少即受益多少)。满足准则”假设企业履约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这一要

求。

(2)工程管理业务

公司提供的工程管理业务,主要为牵头EPC项目的项目施工过程管理等服务。在公司牵头的联合体

项目中,一般由公司完成项目中勘察设计有关工作,联合体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相关的采购及施工服务。公司安排业务人员驻点在项目所在地,为客户提供实时工程管理服务,使得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3、公司提供的工程承包业务符合“时段法”第二项,」即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公司提供的工程承包业务,系在客户指定的场所内履行履约义务,由于客户控制了在建的商品,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二)公司以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问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和服务。

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通常可采用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产出指标确定履约进度。产出法是根据能够代表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的产出指标直接计算履约进度的,因此通常能够客观地反映履约进度。

1、公司提供的勘察设计(时段法部分)、规划咨询(主要为预可、工可研究)业务作为某一时锻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勘察设计业务是公司收入规模最大、利润贡献最大的业务。以两阶段勘察设计业务为例,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阶段勘察设计业务收入确认涉及到下述节点:

综上所述,对于勘察设计(时段法部分)、规划咨询(主要为预可、工可研究)业务,公司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多个履约节点,在完成阶段性节点工作并取得经主管部门或业主确认的外部依据时即达到收入确认节点,每个收入确认节点均能取得相关外部证据(小编:上述业务本身不可以直观获得已完成工作量百分比,因此,需人为设置各个履约节点),外部证据包括经业主确认的设计成

果交付单、业主审查意见、批复文件、交工验收Q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等。每个节点确认收入的比

例详见本题回复第3小点“三、补充说明完工百分比法Q和时段法两种核算模式下收入确认依据的合

理性,各类业务完工百分比法和时段法收入确认比例的确认标准和依据”中的具体分析。在前述业务中,公司能够取得相关外部证据,且外部证据能够代表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的产出指标直接计算履约进度,能够客观地反映履约进度,因此该类业务采用产出法确认履约进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公司提供的试验检测(时段法部分)、工程承包及管理业务作为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以取得经业主确认的计量单或工作量证明等外部资料以客观反映该类业务的合同履约进度。(小编:上述业务本身可以直观获得已完成工作量百分比,无需设置各个节点)综上所述,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取得的外部资料能够如实、合理地反映公司相关业务的履约进度,公司以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侧规定。

【产出法案例二:安天利信】

【案例摘要】

发行人的建筑设计业务采用产出法、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发行人将建筑设计业务分成5个节点,各服务阶段的结算比例参考行业惯例拼结合项目难易程度以及各阶段工作量的大小与客户协商确

定,能反应该阶段服务成果相对于客户的价值,因此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

【审核问询】

说明建筑设计业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履约进度的具体确定方式及合理性。

【回复内容】

发行人建筑设计业务具体工作流程一般分为业务承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

合等五个阶段(小编:人为设置履约进度节点),结合“霍山县Q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

项目具体合同条款说明如下:

“霍山县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项目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小编:表明发行人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建筑设计业务服务过程中根据客户需求提交差异化的工作成果,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针对已完成并经客户验收的阶段成果有权向客户收取款项,符合时段法确认收入条件之一即“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故发行人建筑设计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发行人建筑设计按照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即在各个阶段根据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交工作成果,相关工作成果作为该阶段履约义务完成的依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比例确认收入金额。各服务阶段的结算比例参考行业惯例并结合项目难易程度以及各阶段工作量的大小与客户协商确定,能反应该阶段服务成果相对于客户的价值。故履约进度的具体确定方式具有合理性。

六、投入法案例

【投入法案例一:普蕊斯】

【案例摘要】

公司主营业务为向国内外制药公司、医疗器械公司及部分健康相关产品的临床研究开发提供SMO服

务,基于过往经营积累的临床试验项目执行经验,根据不同临床试验项目的特点,建立操作性强

切实可行的临床试验项目执行方案Q,为客户提供包括前期准备计划、试验点启动、现场执行、项

目全流程管理等服务,实现临床试验外包管理的一站式服务,从而更加高效快速地推进申办方临

床试验的落地和执行。

发行人确认履约进度的方法:()发行人以时段法进行收入确认,按投入成本占预算成本比例的财务进度来确定履约进度。(2)报告期内,针对项目业务进度与财务进度差异超过5%情形,发行人均已调整相关项目成本预算°。(3)针对业务进度,发行人对主要项目均与申办方、第三方等客户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确认,确认工作量的主要依据包括项目周报或月报、邮件与函证。

发行人计算出了业务进度,完全可以按照产出法计算履约进度,但发行人并没有采用产出法、而是

采用了投入法,原因如下:(1)投入法更准确:履约成本Q的投入是随着项目履约进度持续投入的

过程,成本投入与项目进度之间关系紧密,按财务进度(投入法)作为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更加符合发行人业务实际;(2)发行人虽然计算出来了业务进度,但那是自己计算出来的(发行人的业务进度系基于客户确认的实际完成数并依据历史经验及不同项目的结算方式换算而得),该结果与客户确认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

【审核问询】

在业务进度或工作量可以确定的前提下,选择使用财务进度(成本进度)来确定履约进度的原因及依据。

【回复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财会20061]3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一)已完工作的测量:(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覆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搬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覆约进度。当履的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2、财务进度(投入法)了更符合发行人提供SMO服务的特点发行人从事的SMO业务服务周期较长且在各付款节点之间(如完成患者入组、完成受试者研究、随访结束、数据库锁定、关闭研究中心)寺实可客尸提供的服务具备商业价值。与此同时,SMO服务的诚本投入是随着项目履约进度持

续投入的过程,成本投入与项目进度之间关系紧密,按财务进度(投入法)作为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更加符合发行人业务实际。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产出法下有关财务指标的信息有可能无法直接观察获得,企业为获得这些信息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这就可能需要采用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发行人的业务进度系基于客户确认的实际完成数并依据历史经验及不同项目的结算方式换算而得,且与客户确认实际完成数通常需花费较多精力。

因此,按财务进度(投入法)作为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更符合发行人提供SMO服务的特点,根据客户

确认的工作量情况计算得到的业务进度(产出法)主要系验证财务进度(投入法)的履约进度可靠性的一种方法,不适合作为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依据。

3、财务进度(投入法)作为履约进度能够可靠计量

(1)已发生实际成本

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Q(即已发生实际成本)主要由直接人工、技术服务费及其他成本费用构成。

发行人制定并有效执行《业务部门工时管理制度》,」报告期内直接人工每月根据业务人员经审核的工时表进行分摊,技术服务费根据每个项目实际发生情况直接归集至项目成本,其他成本费用中能

够匹配至具体项目的直接归集至项目成本,无法匹配Q至具体项目的每月按照各项目工时占总项目

工时的比重分摊。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各项成本、费用的归集完整、准确且

成本分配与结转方法合理。

(2)预算成本

报告期内,发行人制定了完善的《项目成本预算和完工进度管理制度》,对项目成本预算的编制

审批、启动、调整等进行了规定。项目负责大Q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量编制相应的项目预算成本并

由项目监管人、部门总监、总经理等人员逐级审批。同时,发行人对项目预算成本进行动态管控会结合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预算调整。若后续项目发生变更、产生不可预期的成本等因素对预算成本造成影响,项目负责人将及时调整原项目预算成本,并重新经审核。因此,发行人关于项目预算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运行有效。

综上,发行人根据已发生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计算得到的财务进度可靠,该等履约进度能够可靠计量。

【投入法案例二:中集天达】

【案例摘要】

发行人为客户交付仓储输送系统、智能停车系统”,上述服务过程包括设计、设备采购、设备制

造、整合、安装、调试、集成等,并最终将产品整体交付给客户使用。上述业务采用投入法确认履

约进度,主要理由如下:项目执行过程中发行人与客户未就每一阶段已完成的工作所对应的具体价值进行确认,获取可直接观察用以计量履约进度的产出信息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采用产出法确定

履约进度不具备可行性。

【审核问询】

说明客户能够控制发行人履约过程中的仓储输送系统、智能停车系统的依据,履约进度确认的具体方法及合理性。

【回复内容】

(一)客户能够控制发行人履约过程中的仓储输送系统、智能停车系统的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会计类第1号、第2号》相关规定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第九条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3)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第2号》,“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服务,是指在企业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客户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在建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且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其中,商品或服务的经济利益既包括未来现金流入的

增加,也包括未来现金流出的减少。例如,根据合同约定,客户拥有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假定客户在企业终止履约后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其他企业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前期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表明客户可通过主导在建商品的使用,节约前期企业已履约部分的现金流出,获得相关经济利益,

2、发行人仓储输送系统、智能停车系统的履约特点

发行人向客户提供的仓储输送系统和智能停车系统,包括系统的整体设计、设备的采购/制造、软硬件整合、系统的安装调试等一系列的商品和服务,发行人对此提供重大的整合服务,形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即合格的仓储输送系统和智能停车系统。发行人该类产品建造周期较长,单项金额较大,在整个系统整合前客户无法单独从单个商品或服务本身获益。根据销售合同°,客户的目标为购买整个仓储输送系统或智能停车系统,而非个别的材料或某项服务,发行人提供了设计、采购/制造、软硬件整合、安装调试等重大服务,并在建设工作期间根据建设需要和进度进行修改和调试,从而最终形成对仓储输送系统或智能停车系统项目的整体输出,安装过程高度依赖前期的设计及对应的技术输出,以及软硬件的整合。因此,发行人为客户提供的仓储输送系统和智能停车系统的设计、生产、整合及安装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仓储输送系统和智能停车系统的施工、安装、集成等工作主要在客户的场地上进行,发行人已安装完毕的设备附着于客户控制的场地之上,客户能够主导上述在建系统的使用,并且获得全部经济利益,此外客户在其项目现场可随时查看、对项目进度进行及时了解和监督、按照项目关键节点付款(小编:表明客户可以控制在建商品,符合时段法三个条件的第一条);并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客户有权修改系统设计,并与发行人重新协商设计变更Q后的合同价款。因此,客户能够控制发行人

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故发行人对上述产品按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二)履约进度确认的具体方法及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产出法是根据能够代表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的产出指标直接计算履约进度的,因此通常能够客观地反映履约进度。但是,产出法下有关产出指标的信息有时可能无法直接观察获得,企业为获得这些信息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这就可能需要采用投入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在仓储输送系统、智能停车系统项目合同中,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由发行人进行与系统有关的设计、设备采购、设备制造、整合、安装、调试、集成等,并最终将产品整体交付给客户使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行人与客户未就每一阶段已完成的工作所对应的具体价值进行确认,获取可直接观察用以计量履约进度的产出信息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不具备可行性。因此发行人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即按为履行合同而实际

发生的合同成本Q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其中为履行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包

括发行人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如设备成本、材料成本、安装成本、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成本等。于资产负债表日,发行人对履约进度进行重新估计,以使其能够反映履约情况的变化。

发行人的项目管理Q人员和财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且发行人与成本预算和成本归集“、核算

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履约进度计算的准确性,为发行人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

进度建立了良好的基础。

综上,发行人采用投入法确定仓储输送系统、智能停车系统的履约进度具备合理性。

【投入法案例三:建科股份】

【案例摘要】

发行人的特种工程专业服务覆盖房建、市政、交通、铁路、轨道、水利、环境等领域,为客户提供

加固改造Q、外保温、市政桥梁综合加固治理、道路非开挖注浆修复、防渗漏修复、基坑支护。、预

应力、环境治理修复等专项技术服务。

上述业务采用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主要理由如下:

特种工程专业服务的成本投入是随着项目履约进度持续投入的过程,成本投入与项目进度之间关系紧密,投入法计量的履约进度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项目实际进度。

【审核问询】

说明对于特种工程专业服务业务,在各季度末,发行人通常会与客户书面确认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并作为完工进度的外部佐证依据的情况下,使用投入法而非产出法计算完工进度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请模拟测算采用产出法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

【回复内容】

1、说明对于特种工程专业服务业务,在各季度末,发行人通常会与客户书面确认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并作为完工进度的外部佐证依据的情况下,使用投入法而非产出法计算完工进度的原因及合理性。

(1)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新收入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

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2)投入法更符合公司特种工程专业服务的特点

发行人的特种工程专业服务覆盖房建、市政、交通、铁路、轨道、水利、环境等领域,为客户提供加固改造、外保温、市政桥梁综合加固治理、道路非开挖注浆修复、防渗漏修复、基坑支护、预应力、环境治理修复等专项技术服务。

特种工程专业服务的成本投入是随着项目履约进度持续投入的过程,成本投入与项目进度之间关系紧密,投入法计量的履约进度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项目实际进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产出法下有关财务指标的信息有可能无法直接观察获得,企业为获得这些信息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这就可能需要采用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发行人承做的特种工程专业服务项目均为在业主方指定的地点实施,该类项目一般仅为整个工程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项目工程、房地产项目工程等)的一小部分,具有客户要求个性化强、项目差异大、技术服务性强,但建设周期相对较短的特点,一般不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特别聘请监理机构°或者由委托方自行与发行人每月对项目已完成的工作量共同进行实地测量确认并计算产出的进度,发行人难以获取每月已完成工作量的有效证据以确认履约进度。

发行人如果每月末与客户书面确认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通常需要花费较多时间和沟通成本等,因此发行人通常会在各季度末才主动与客户书面确认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仅用于对投入法履约进度进

行佐证,加强项目进度管控。

(3)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能够可靠计量

发行人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即以项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减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发行人对特种工程专业服务项目实施分项目管理通过严格的项目预计成本编制及审核流程、完善的按月归集项目成本等控制手段,保证了采用投入法按月确认履约进度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

项目预计成本编制及审核流程、按月归集项目成本等控制手段,请参见本问询回复之10、关于收入确认方法之””(二)公司特种工程专业服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按照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完工进度或履约进度,相关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预计总成本主要依赖管理层的重大估计和判断;之2、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

Q,制定了防止主观判断产生错报的风险控制措施来保证收入核算°的准确性。

(4)特种工程专业服务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比较情况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垒知集团采用投入法(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与发行人一致。

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的方法请参见本问询回复10、关于收入确认方法之””(二)公司特种工程专业服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按照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完工进度或履约进度,相关进度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预计总成本主要依赖管理层的重大估计和判断;之1、发行人工程业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综上,发行人特种工程专业服务业务收入确认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更符合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2、模拟测算采用产出法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

采用产出法模拟测算具体计算如下:

特种工程专业服务业务收入模拟测算数项目总收入期末产出法完工进度期初累计已确认收入:特种工程专业服务业务成本模拟测算数预计总成本期末产出法完工进度期初累计已结转成本。投入法与产出法核算收入与成本的差异在于完工进度的确认。

(1)产出法下完工进度的取得情况本次模拟测算时,针对已经取得书面确认的完工进度资料的项目,产出法下完工进度采用的是书面确认资料上的完工进度;针对未取得书面确认的完工进度资料的项目,产出法下完工进度采用的是发行人结合工程项目形象进度、工程项目款项结算进度等情况预估的完工进度。

在各季度末,发行人通常会与客户书面确认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并作为投入法下完工进度的外部佐证依据,书面确认资料主要为工程进度计量单、工程完工单等。

发行人与客户书面确认完工进度资料的取得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与客户书面确认完工进度资料的取得比例在2018-2020年度逐年上升,2018年

度高于85%,2019年度和2020年度均高于97%。

(2)产出法下的项目总收入

产出法下项目总收入与投入法下的相同。项目总收入是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项目变更Q协议或

项目现场签证单确定的金额。

(3)产出法下的预计总成本

产出法下预计总成本与投入法下的相同。预计总成本是根据合同确认的预计工作量、项目难度、预计人员投入、预计材料设备投入等编制相应的预计总成本。

(4)产出法模拟测算情况

发行人对特种工程专业服务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进行模拟测算,相关模拟测算数据对发行人主

要财务数据的影响如下:

发行人采用产出法进行模拟测算差异数对发行人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很小。

发布于2023-02-1319:48股融贷配资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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